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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路笃海与窦民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笃海,窦民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814号原告路笃海。委托代理人孟宪涛,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民坛。委托代理人刘永刚,临朐山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笃海诉被告窦民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下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中止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云波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