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路笃海与窦民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笃海,窦民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814号原告路笃海。委托代理人孟宪涛,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民坛。委托代理人刘永刚,临朐山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笃海诉被告窦民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下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中止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云波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