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见》:第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王某,男。被告吕某某,女。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廉海燕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朱剑锋、鲍际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上半年在抚宁县留守营镇相识并自由恋爱,后于2008年3月13日登记结婚。结婚以后,原告去唐山打工,被告在家与原告父母一起生活。后来,被告到秦皇岛一个超市上班,后来不长时间就下落不明了,至今已有4年多的时间。被告下落不明以后,原告曾多次寻找,至今没有下落,原告只能起诉与被告离婚。原告之间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债券及债务。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了2013年3月21日官场乡大苇峪村委会、官场乡派出所关于被告吕某某于2008年8月份左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证明一份。被告未到庭,无质证意见。经庭审审核认证,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中盖有村委会公章、村主任的签字且乡派出所对事实情况确认属实,故本院对证据中证实的被告吕某某于2008年8月份左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某于2006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08年3月13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在庭审中述称,原、被告结婚以后,原告到唐山打工,被告与原告的父母在官场大苇峪村共同生活,后被告回到娘家居住。2008年7月份左右,被告到秦皇岛打工,不久便下落不明,经原告及被告家人多方寻找���至今没有音讯。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被告在原告家无婚前个人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但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有4年多,严重的影响了夫妻感情,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虽然在庭审中述称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被告在原告家无婚前个人财产,但因被告未出庭,未进行质证,本院对此不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廉海燕人民陪审员 朱剑锋人民陪审员 鲍际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新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