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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繁龙与周学君、侯庆玲及梅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繁龙,周学君,侯庆玲,梅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李繁龙,个体业户,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高岩,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学君,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侯庆玲。委托代理人刘鸿钧,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克,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繁龙诉被告周学君、侯庆玲及梅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繁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