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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执行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仓执行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黄某,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于2010年11月12日审结。该案(2010)仓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支付抚养费4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黄某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仓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朝晖执行员  李 毅执行员  施潇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江秀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