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民受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临海市杜桥镇楼下村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海市杜桥镇楼下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受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临海市杜桥镇楼下村。上诉人临海市杜桥镇楼下村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3)台临民受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予立案。请求撤销(2013)台临民受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并裁定由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代表人李佰飞、李允万以临海市杜桥镇楼下村名义起诉被起诉人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该起诉状并没有临海市杜桥镇楼下村印章,故诉讼代表人李佰飞、李允万以临海市杜桥镇楼下村名义起诉系诉讼主体不适格。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牟崇华审 判 员 金立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