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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常青与罗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常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49号原告常某,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张立志,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常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雪(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