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钱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加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