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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惠波与吴登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波,吴登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395号原告:张惠波,农民。被告:吴登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波诉被告吴登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惠波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惠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波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