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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3-08-27

案件名称

卢济政与四川省齐祥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卢济政,四川省齐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8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审上诉人):卢济政,男,汉族,1956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冉桦,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燕,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齐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万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永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卢济政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齐祥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卢济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判长侯建军审 判 员  王季君代理审判员  叶 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