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三初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石支安与和县香泉镇龙山村委会大仵前村民组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三初字第00076-1号原告:石支安,男,192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和县香泉镇龙山村委会大仵前村民组。代表人:马兴玉,系该村民组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支安诉被告和县香泉镇龙山村委会大仵前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支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和县香泉镇龙山村委会大仵前村民组的征地补偿款5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石支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和县香泉镇龙山村委会大仵前村民组存于龙山村委���处的土地补偿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