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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源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郝银虎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银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源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银虎,小名”二虎”,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山西太原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2011年7月8日因犯赌博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2月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郝银虎赌博一案,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13日以并晋检刑诉字(2013)第4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银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6日,被告人郝银虎伙同许志强(刑拘在逃)在晋源区金胜镇董茹村鑫晋洋洗浴中心206房间组织十多人聚众赌博,被告人郝银虎负责代收抽头渔利20000元,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涉案赌资387100元。被告人郝银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行为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部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有前科、劣迹,请法庭对被告人的情节予以综合考虑,依法判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郝银虎当庭辩称自己当时去鑫晋洋洗浴中心是借钱,没有组织人,没有参与赌博,也没有抽头渔利。只是帮二刚数了两次钱,共20000元,数完就给了二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6日晚9时许,同案犯许志强(刑拘在逃)在晋源区金胜镇董茹村鑫晋洋洗浴中心206房间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参赌人员包括张某1小、张某2、丁某、陈某、付某等十多人。期间,被告人郝银虎协助同案犯许志强收取抽头渔利20000元,被金胜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扣押涉案赌资387100元,包括参赌人员张某1小赌资34600元、丁某赌资9000元、付某赌资13000元、陈某赌资12000元,无主赌资318500元,及赌具麻将32张、骰子5个。2013年1月28日,办案民警将上述赌资、赌具予以收缴。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郝银虎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1年7月8日,被告人郝银虎因犯赌博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7月11日被释放。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家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三万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被立案侦查的事实。二、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拘留、逮捕手续证实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三、被告人郝银虎2013年1月27日询问笔录,2013年1月28日太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家属通知书及执行回执,尿样提取检测流程,尿样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冰毒尿检呈阳性,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已告知家属的事实。四、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金胜派出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1月28日张某1小、张某2、丁某、陈某、付某因聚众赌博分别被处以罚款五百元的事实。五、被告人郝银虎的供述材料称:我在2011年因赌博被小店法院判过。二刚(许志强)是2013年1月26日晚赌博的组织者。当天我向大刚借钱,他说他没有,就带我去找二刚借。我和大刚、大刚的老婆,还有郝某一起去了鑫晋洋洗浴店206房间。房间里有十几人在赌博,开始我什么也没干,就在旁边看其他人赌博。二刚每”锅”抽1000元。后来二刚因为电话多,让我帮忙数钱,钱就放在桌子上,我帮忙数一下,够一万元就给他。他还说如果他不在就交给二保。我收够1万,二刚不在,就把钱给了二保,二刚回来后,我看见二保把钱交给了二刚。我继续替二刚招呼,又收了1万,把钱直接给了二刚,我一共交给二刚二万元。我只是数钱,没有收钱。他也没给我钱。时间不长,就被民警抓了。六、证人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小名叫二保,2013年1月26日,二刚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鑫晋洋洗浴中心206房间,招呼他的朋友,给他们倒水、递烟,完了给我钱。南城角的二虎负责收取抽头的钱。约22时许,二虎给了我一万,我给了二刚。是二刚让二虎收取抽头钱的,赌博是二刚组织的。二虎给我钱时,二刚不在场。七、证人张某1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称:我小名叫二屁,赌博是二刚组织的,我是二刚叫去的。二虎收钱,每推完一锅,给二虎1000元,我看见抽够1万,就给了放贷的另一名男子。八、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是二刚组织的赌博,鑫晋洋洗浴中心老板”狗蛋”提供的地方。九、证人陈某证言称:2013年1月26日,二刚打电话让过去拿欠的钱,去了后在鑫晋洋洗浴中心参与了赌博。十、证人丁某证言证实,赌博的组织者、发起人听说是二刚。十一、证人付某证言称:我拿上钱准备玩的时候民警进去了,二虎、二保在旁边站着,不知道做了什么。十二、证人郝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是古城营的二刚组织的赌博。十三、证人姚某的证言称:听说是二刚组织的赌博,鑫晋洋洗浴店提供的地方和麻将牌,放款的是二刚和四姐。十四、证人王某、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组织赌博的是二刚。十五、证人凌某、谢某的证言称:自己没有参与赌博,不知道组织者是谁。十六、证人张某1小辨认出陈某、张某2、丁某是与其一起参与赌博的人;证人丁某辨认出付某、陈某、张某1小、张某2是与其一起参与赌博的人;证人凌某辨认出付某、丁某是参与赌博的人;证人付某辨认出张某1小是和其一起赌博的人。十七、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收缴物品清单、山西省2013年代收罚没款收据、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物品的扣押、收缴情况。十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十九、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1)小店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前科信息。二十、太原市行政执法单位处罚缴款通知书证实缴纳罚金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郝银虎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而实施了帮助其收取抽头渔利的客观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关于自己只是数钱,没有收钱,也没有获利,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因其确实实施了帮助收取、清点赌资的行为,而本罪不以获利为构成要件,该辩解意见不影响本罪名的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此前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吸毒劣迹,具有人身危险性。此次犯罪实际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银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13年10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亮人民陪审员  吴银珍人民陪审员  姚玉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韶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