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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婵娟与闫永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74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庄,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闫某某,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于1998年相识,1999年腊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2000年11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同年3月4日生一儿子闫某甲。因双方婚前了解时间短,婚后性格差异太大,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无法再共同生活。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闫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本案原告起诉的离婚纠纷经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09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重新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李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于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