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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洮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旭与马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马元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李旭,现住洮南市。被告:马元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诉被告马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田晓东审判员  孙守杰审判员  李 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宫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