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洮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旭与马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马元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李旭,现住洮南市。被告:马元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诉被告马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田晓东审判员 孙守杰审判员 李 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宫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