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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密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彦增诉刘福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增,刘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密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刘彦增,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福超,男,汉族。担保人韦保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彦增诉刘福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刘彦增同意,韦保强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出具保证书,保证刘福超于2013年7月31前将本案债务履行完毕,否则,其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现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全部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第2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担保人韦保强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圣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