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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邓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润田与张五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王润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邓法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大伟。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邓法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功俄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丰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