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润田与张五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王润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邓法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大伟。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邓法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功俄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丰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