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杜民一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薛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590号原告:薛某,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胡某,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谢晓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