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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一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宋子飞与赵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子飞,赵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1787号原告:宋子飞,男,1967年8月出生,住蒙城县。被告:赵志强,男,1969年12月出生,住蒙城县。上列当事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子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子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西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