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阎富汉诉被告阎毓竹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富汉,阎毓竹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880号原告阎富汉,男,195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蔺武锐,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阎毓竹,女,194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美丽,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富汉诉被告阎毓竹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阎富汉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阎富汉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富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栾 震审 判 员 王 霞代理审判员 史 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