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二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安徽伟恒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繁昌县黄新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伟恒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繁昌县黄新铸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二初字第00311号原告:安徽伟恒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繁昌县黄新铸造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汤美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伟恒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繁昌县黄新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伟恒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伟恒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伟恒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安徽伟恒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耿 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