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加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