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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谢民一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卢某雨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雨,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373号原告:卢某雨,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址:略,身份证号码:略。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79年3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址:略,身份证号码:略。原告卢某雨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雨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某雨诉称:其与周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卢某男。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元月,周某无故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家人多方寻找也联系不上,现已下落不明。现起诉请求判令:1、卢某雨与周某离婚;2、婚生一女卢某男由卢某雨抚养,子女抚育费自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卢某雨负担。卢某雨针对自己的诉请,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卢某雨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证据2、结婚证1份,证据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3、孙庙乡王集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周某自2008年元月29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证据4、证人李晓英出庭证言,证明卢某雨和周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周某自2008年元月29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证据5、证人卢某丽出庭证言,证明观点同上。周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根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情况,本院对卢某雨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卢某雨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结婚证、证据3孙庙乡王集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据4证人李晓英出庭作证证言以及证据5证人卢某丽出庭证言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且相互印证,均予以认定。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到周某父母居住地孙庙乡李咀村村民委员会,向有关人员核实了有关情况,能证实周某自2008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综合卢某雨的陈述,结合本案证据的证明内容,现查明的事实如下:卢某雨与周某于2000年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0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卢某男,一直跟随卢某雨生活。周某于2008年元月外出后至今未回,也未与家人联系,经多方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现卢某雨以周某下落不明已逾两年,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卢某雨与周某离婚;2、婚生一女卢某男由卢某雨抚养,子女抚育费自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卢某雨负担。本院认为:卢某雨与周某双方结婚后,因周某于2008年离家后长期不归,不尽家庭义务,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应准许双方离婚;婚生一女卢某男一直跟随卢某雨生活,其明确表示也愿意继续随卢某雨共同生活,且周某现下落不明,离婚后,婚生一女卢某男由卢某雨抚养为宜;卢某雨要求子女抚育费自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卢某雨与被告周某离婚;二、婚生一女卢某男由卢某雨抚养,子女抚育费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卢某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瑞代理审判员  刘富丰人民陪审员  程龙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