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开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周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开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曾用名周乐岩),女,200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菏泽市。法定代理人闫某乙,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乙,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菏泽市电视台职工,住菏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甲与被执行人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的(2011)菏开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本院(2011)菏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