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特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宝驰电器厂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宝驰电器厂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特字第110号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号。代表人:戎飞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慈溪市宝驰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代表人:韩志鑫,该厂厂长。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芦吉权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撤回了部分申请。申请人称:2011年6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临商慈银高抵字第11010200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自愿为申请人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3年6月9日止,与债务人宁波雪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公司)办理约定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商业汇票承兑等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4320000元;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及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申请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还约定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申请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有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申请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申请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抵押财产为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慈溪市附海镇韩家路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慈房权证2007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慈国用2009第111002号)。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1年6月13日办理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了证号为慈房他证2011字第0060**号的房屋他项权证。2013年1月23日,申请人与债务人雪人公司签订编号为临商慈银承兑字第130602006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一份,约定债务人雪人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13张,合计金额1000000元,申请人同意承兑编号为临商慈银承兑字第130602006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清单所列商业汇票;债务人应于申请人同意承兑之日起,按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清单约定的保证金金额500000元和保证金账号存入足额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在未付清票款前债务人雪人公司不得申请使用,债务人至汇票到期日仍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申请人可以保证金优先清偿票款不足部分;保证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实际执行利率为2.8%;债务人于汇票到期日前无条件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申请人;从汇票到期日起,申请人有权从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付票款;还约定承兑汇票到期,债务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予以拒付的情形外,申请人凭票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票款;申请人因向持票人支付而形成的垫付票款自付款之日起转作债务人逾期贷款,并按垫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不需另签借款合同;申请人有权在债务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收票款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此外还约定若债务人没有或没有全部在申请人处存入与本合同项下票据金额相同的保证金,对汇票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提供抵押加保证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临商慈银高抵字第110102004号、临商慈银高保字第120102011号;还约定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上述合同签订后,债务人依约向申请人交存保证金500000元,并于同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13张,合计金额10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均载明:“出票人宁波雪人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普电器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1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7月23日”。2013年7月23日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申请人在划收债务人保证金500000元、保证金利息7000元及债务人账户余额28737.57元后,为其垫付票款464262.43元。现请求: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慈溪市宝驰电器厂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慈溪市附海镇韩家路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慈房权证2007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慈国用2009第111002号),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债务人雪人公司应归还或支付给申请人的如下款项:1.银行承兑汇票票款464262.43元;2.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票款实际清偿日止、以垫付票款464262.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3.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4.本案申请费。被申请人慈溪市宝驰电器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申请而提交的证据均具证明力,可以证实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及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均依法成立且有效。现申请人已按约为债务人雪人公司办理汇票承兑业务,但债务人雪人公司在上述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足额支付票款,致申请人为其垫付票款,显已违约。申请人有权依约要求其支付申请人为其垫付的承兑汇票票款,自申请人实际垫付之日起按逾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并要求其承担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慈溪市宝驰电器厂提供的位于慈溪市附海镇韩家路村、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慈房他证2011字第0060**号项下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如下范围内优先受偿:1.银行承兑汇票票款464262.43元;2.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票款实际清偿日止、以垫付票款464262.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3.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4.本案申请费856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芦吉权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