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周银松与周子云、郑东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银松,周子云,郑东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5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银松。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子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东英。再审申请人周银松因与被申请人周子云、郑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商终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银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卫国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