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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谢春娥与汪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62号原告谢某某,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汪某,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费150元。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