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林根与孙旭、孙明晖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根,孙旭,孙明晖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693号原告孙林根,男,193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曹颖芝,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宇佼,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旭,女,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靳春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明晖,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倪真银(系被告孙明晖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娄万锁,上海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林根与被告孙旭、孙明晖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经双方当事人合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一个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章国栋代理审判员 周 颖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