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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林根与孙旭、孙明晖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根,孙旭,孙明晖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693号原告孙林根,男,193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曹颖芝,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宇佼,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旭,女,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靳春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明晖,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倪真银(系被告孙明晖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娄万锁,上海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林根与被告孙旭、孙明晖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经双方当事人合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一个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章国栋代理审判员  周 颖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