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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4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陈红梅、武占元与武占元、黎爱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4261号原告陈红梅。被告武占元。被告黎爱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梅(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占元、黎爱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武占元、黎爱勤银行存款83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原告名下位于××的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陈红梅名下位于××的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二���冻结被告武占元、黎爱勤银行存款83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警人民陪审员  李仁义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