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胜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纯伟诉易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纯伟,易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陈纯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可平,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纯伟诉被告易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纯伟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纯伟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纯伟承担。审 判 长 陈永荣人民陪审员 陈运斌人民陪审员 尹仲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