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金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金某。被告:徐某甲。原告金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金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徐某乙,现已10岁。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以后由于性格差异,常发生争吵,且被告沉迷赌博。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徐某乙由被告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享有随时探视的权利。被告徐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乙。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有儿子,应认定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未予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提出的儿子抚养问题,以原、被告离婚为前提,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被告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金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林 颂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羽青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法律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