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管某与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某,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管某。被执行人纪某。申请执行人管某与被执行人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8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内有8940元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到定边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支行案件款专用帐户内,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管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8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管某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卜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