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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国福与王永顺、河南豫能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福,王永顺,河南豫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刘国福,男,1973年7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占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顺,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豫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新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福诉被告王永顺、河南豫能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国福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刘国福负担。审 判 长  赵向明审 判 员  郭红霞人民陪审员  李国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