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刑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付春生、赵宪光犯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春生,赵宪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吉中刑终字第121号原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春生,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市。曾因犯抢劫罪,于1985年3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冯高华,吉林天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宪光,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7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春生、赵宪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2)船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付春生、赵宪光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岩、康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付春生及其辩护人冯高华,上诉人赵宪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春生伙同赵宪光于2012年4月22日12时许,在本市船营区北京路果品店门前,被告人赵宪光使用其事前准备的信号拦截器造成一辆保时捷汽车无法闭锁,后付春生到该车内盗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8万元。2012年4月27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吉林市昌邑区十一中日杂市场附近将付春生、赵宪光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2万元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4月18日,其丈夫李某甲从银行取18万元给其作为生活费,22日那天其准备把钱存到工商银行,其和朋友李某乙、李某乙的妹妹李翊明一起坐着她家的保时捷车准备找工商银行,没有找到,其三人到北京路乐乐小吃部吃饭,把车停在北京路果品超市门前。吃完饭后发现放在保时捷车后座上的钱不见了,其报警,并告诉李某乙她们购物袋里有18万元钱。钱是放在一个商场购物袋里,用报纸包的,一包是10万,另一包是8万。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通过其弟赵宪光认识的付春生,大概2012年4月25或26日,付春生让其弟还其买私彩的1万元钱。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27号之前的三四天,付春生在光华路常盛居门前还了其1万元钱,赵宪光也在场。付春生六七个月前说要买楼房向其借3万元钱。4、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其和赵宪光是夫妻关系,离婚后还在一起生活,赵宪光驾驶过其的×××号东风小康牌面包车。5、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4月22日,其和王某某、其妹李某丙驾驶保时捷车停在了北京路副食门前,其按遥控器锁车后就去乐乐饭店吃饭。十多分钟以后,其三人上车以后,王某某说她一个装有十多万元钱的塑料袋丢了,之后便报警。6、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2年4月22日上午,其和其姐还有王某某一起去吃饭,其看见王某某有一个白色的塑料口袋,里面有1把雨伞还有2个用��纸包的四方的包放在保时捷车上,包的挺厚实而且挺沉。吃完饭后发现包不见了,其问王某某包里有啥,王某某说有伞还有十多万元钱,然后其三人就报案了。7、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和王某某是夫妻关系,这18万元人民币是其于2012年4月18日在吉林市建设银行高新支行取后在家中给王某某的,钱分2个纸袋包装的,1个纸袋10万元,一个纸袋8万元。8、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付春生指认北京路果品店门前是其实施盗窃保时捷车内18万元现金地点,在北京路市委加油站前指认电话联系赵宪光逃走地点。赵宪光指认北京路果品店对过停车位置系其使用干扰器实施犯罪地点,指认北京路果品店门前系付春生盗窃保时捷车内18万元现金地点;在北京路市委加油站指认其接付春生后二人逃走地点。9、侦查实验笔录,载明公安人员对扣押在案的拦截器进行侦查实验,证实涉案干扰器对被害人车辆能够进行干扰,车门无法落锁。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拦截器,证实涉案拦截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11、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明细,载明李某甲于2012年4月18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吉林高新支行支取现金人民币18万元。12、收条,载明赵某某、张某某分别主动将付春生还给其的赃款人民币各1万元(合计2万元)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该2万元返还给王某某。13、光盘1张,证实案发当时,付春生实施盗窃情况。14、户籍证明,证实付春生及赵宪光的自然情况。15、判决书,载明付春生曾因犯抢劫罪,于1985年3月16日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赵宪光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7月12日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6、办案经过、抓捕经过,证实侦查员经工作调取案发地监控录像,并锁定一台嫌疑车辆,经市局技侦部门配合,于2012年4月27日中午1时许,在吉林市昌邑区十一中日杂市场附近将二名犯罪嫌疑人抓获。17、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载明赵宪光入所时无外伤,付春生入所时左下肢有皮肤瘀伤。18、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抓获付春生后发现其腿上有伤,询问其腿伤是如何来的,自述是案发以前自己走路不小心碰的。在对付春生进行询问时,付春生突然用头部撞击椅子,将自己头部磕伤。19、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录像比对实施盗窃人的体貌特征及走路姿势(腿部有伤)、挂钥匙串在右侧裤兜的位置和付春生吻合,确认录像中实施盗窃的嫌疑人就是付春生。20、被告人赵宪光供述,供认2012年4月22日中午,其驾驶面包车拉着付春生去北京路乐乐小吃部吃饭,其把车停在北京路果品超市对面。其看到一辆银灰色保时捷吉普车在果品超市门前停车,其拿出在网上买的遥控器试试是否好用,该遥控器能发射拦截信号使目标车辆不能锁上车锁。其看到从车上下来三名年轻女子进了乐乐小吃部,保时捷车灯没亮,其对付春生说好像没锁上,让他下去看看,付春生先去乐乐小吃部看那三名女子是否在吃饭,然后向保时捷车走去,此时其接电话,没看到付春生在哪。四五分钟后,付春生打电话让其到加油站接他,其开车到加油站接付春生离开。付春生上车后从怀里拿出白色塑料兜,他说在保时捷车里偷了4万元钱,钱放在车的后座,分给其2万元。其钱用于还债和其他花销,付春生分别还给江南厦门街友朋彩票站和张老六各1万元。付春生作案时穿深色夹克、灰色休闲裤,后其把付春生作案���穿的衣服和鞋都扔掉。21、被告人付春生供述,供认其腿伤是很久以前磕的,头部伤是其不小心自己撞椅子撞的。2012年4月22日,其和赵宪光开车到北京路副食对面,准备用赵宪光的干扰器干扰汽车锁门盗窃车内的财物。作案前其和赵宪光的分工是他选择车实施干扰,其负责偷,然后一人一半。停了一会儿后,赵宪光选择车辆干扰,这时候过来一辆灰色吉普车停在北京路副食门前,赵宪光干扰后说那辆车好像没锁上,其下车过去看看锁没锁上,要是没锁上就上车偷。那辆车下来三人到乐乐小吃部吃饭去了,其先到乐乐小吃部看见这三人在吃饭,其便从车副驾驶一侧上车,在座椅上翻到一白塑料口袋,里面有1包装着钱的牛皮纸口袋,都是100元面额的,其拿完钱以后跑到北京路副食楼后,其在一楼道的二楼处从袋子里拿出4万,把剩下的十多万元钱藏在楼道的���制板底下。后其到市委加油站给赵宪光打电话,让他过来接其。其在车上告诉赵宪光弄了4万,一人2万,并将其2万元给赵宪光,让他替其还给他哥1万、张贵德1万。后其在案发当天16时许又到藏钱的楼道处发现藏的钱没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春生、赵宪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付春生、赵宪光均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却不思悔改,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盗窃赃款中的2万元被追缴后已返还被害人,此情节将酌情予以考虑。关于付春生提出的自己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其有罪供述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辩解,经查,付春生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即说明了自己身上的伤系在公安机关讯问之前形成,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相互吻合,虽然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中���载付春生入所时左下肢有皮肤瘀伤,但无证据证实该伤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造成,且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其遭到刑讯逼供的辩解不予采信;其辩称捡拾4万元钱并交给赵宪光2万元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赵宪光提出的其有罪供述是遭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辩解,经查,看守所出具的健康检查笔录明确载明其身体无外伤,且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其该项辩解不予采信。其辩称没有利用干扰器实施干扰,其律师也申请重新进行侦查实验,经查,公安机关在其车内扣押白色拦截器1只,并对扣押在案的拦截器进行侦查实验,证实涉案干扰器对被害人车辆能够进行干扰,车门无法落锁,故此项辩解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的申请予以驳回。辩护人提出的盗窃数额不是18万元及干扰器不能正常使用的辩护观点,因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和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付春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人赵宪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上诉人付春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付春生没有盗窃18万元,其捡到4万元,其在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遥控器是麻将机作弊器,应以疑罪从无原则宣告付春生无罪。上诉人赵宪光提出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错误,赵宪光在案发时没有遥控器,是案发后付春生放在其车内的,付春生说捡到4万元,该遥控器不能使用,其要求对遥控器进行���定。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于犯罪数额一节因只有付春生一次供述,无其它证据证明,建议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新的司法解释作出判决。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付春生、赵宪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付春生、赵宪光均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盗窃赃款中的2万元被追缴后已返还被害人,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付春生提出公安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的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经庭审调查,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以及付春生关于其伤情来源部分的供述等证据,已查明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付春生在���审期间无新证据和线索证实该上诉理由,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付春生及其辩护人,赵宪光提出付春生、赵宪光不构成盗窃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害人的财物丢失情况,监控录像能够证实付春生进入被害人财物所在的车上拿走被害人财物,又拐入一居民楼处几分钟后,又步行到一加油站处乘坐赵宪光驾驶的车辆离开案发现场的过程,且付春生、赵宪光在公安机关均供认其二人盗窃的犯罪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关于付春生及其辩护人,赵宪光提出遥控器不能使用,系麻将机作弊器,申请进行鉴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对扣押在案的汽车干扰器进行侦查实验,证实该干扰器对被害人车辆能够进行干扰,使车门无法落锁,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在二审审理期间,关于司法机关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处罚标准发生了变化,按此标准,付春生、赵宪光的盗窃数额已不属特别巨大,故应当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2)船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付春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赵宪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春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宪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继续追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春生、赵宪光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关 波代理审判员 陈 迪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俊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