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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魏朋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未刑初字第0046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6年3月14日因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3年3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伙同段某(已行政处罚),从西安市未央区西航公司家属院103楼3门20号购买毒品后下楼。行至一楼楼口时,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缉毒大队民警陈某某等看二人行迹可疑,即亮明公安身份。走在前面的段某听到是警察盘问,刚开始逃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走在后面的被告人魏某,看到民警陈某某等四、五个人围过来,因其长期吸毒,担心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强制戒毒,即掏出事先装在身上的弹簧刀,向侧面的辅警吕某某左胳膊乱刺。民警陈某某正面抓捕时,被告人魏某向陈某某的腹部猛刺了两刀,右下肢刺一刀拒捕。后被告人魏某被共同围上来的公安人员抓获。经陕西北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陕美法司(2013)临鉴字第116号、115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穿透创,损伤程度属轻伤。被鉴定人吕某某被他人用刀刺伤左上肢,至多处刀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庭审中,本院通知被害人陈某某、吕某某到庭,告知其二人有向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权利,被害人陈某某表示放弃赔偿请求,被害人吕某某虽表示要求被告人魏某进行民事赔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魏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目无国法,在购买毒品后离开途中,遇公安干警亮明身份欲盘问时,持刀刺向正在执行公务的两名公安干警,致一名公安民警轻伤,一名公安协警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有妨害公务罪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应予以没收。被害人陈x放弃赔偿请求,属其自愿,亦是对自己索赔权利的处分。被害人吕某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本案不再处理被害人陈某某、吕某某的民事赔偿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二、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琳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爱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