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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杨文理与汤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理,汤凌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86号原告:杨文理,委托代理人:张世银。被告:汤凌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理与被告汤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理以被告汤凌云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文理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星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