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2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杨文理与汤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理,汤凌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86号原告:杨文理,委托代理人:张世银。被告:汤凌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理与被告汤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理以被告汤凌云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文理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星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