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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34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被告孙某,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新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