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34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被告孙某,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新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