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刘海青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刘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4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法定代表人:金滔。被执行人刘海青。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刘海青(2013)台天执民字第1439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卫军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克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