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谷文华与张建成、镇江新区宇晨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文华,张建成,镇江新区宇晨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32号原告:谷文华,女,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家政服务人员,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何富春,黄山区甘棠镇人民调解员。被告:张建成,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被告:镇江新区宇晨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晓锁,该公司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建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国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文华诉被告张建成、镇江新区宇晨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不再要求被告张建成、被告镇江新区宇晨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义务。故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文华撤回对被告张建成、被告镇江新区宇晨物流有限公司起诉。审判员  王铁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