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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盘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飞英与杨传权离婚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黔盘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均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兰霞、唐益组成合议,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0月8日经贵州省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J520222-2010-000968号”)。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相处,原被告从2010年11月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J520222-2010-000968号《结婚证》一本,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0月8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盘县红果镇舍勒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4月20日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原告提供的J520222-2010-000968号《结婚证》及盘县红果镇舍勒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4月20日出具的《证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0月8日经贵州省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J520222-2010-000968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另查明,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解决需要明确的主要问题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本案被告与原告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双方实际已分居满二年,应当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董均康人民陪审员  唐 益人民陪审员  兰 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