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8)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靳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于201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永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