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云平、林爱华与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周国建管辖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平,林爱华,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周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0533号原告:李云平,男,汉族,1962年12月30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林爱华,女,汉族,1965年8月5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晓兵,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建,男,汉族,1980年2月13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平、林爱华与被告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周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周国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被告住所地即福建周宁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现被告滁州百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周国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凌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