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徐国力、吴海祥与吴海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力,吴海祥,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098号原告徐国力。委托代理人田永卫,河南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祥。委托代理人申小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尹强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力诉被告吴海祥、第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海祥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其位于××,位于二七区康复前街11号院B楼第6单元-1层1~3号(房产证号:03××16)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海祥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义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冬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