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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刑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梦琦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刑执字第00097号被执行人刘梦琦。根据本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2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梦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刘梦琦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梦琦缴纳罚金2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220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刘梦琦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增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