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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执字1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乔开先与即墨市新坤宇鞋材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乔开先;即墨市新坤宇鞋材厂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即执字1539号 申请执行人乔开先 被执行人即墨市新坤宇鞋材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开先与被执行人即墨市新坤宇鞋材厂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即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周学成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江世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