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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饶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安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饶民初字第638号原告安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彦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刘彦雄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根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