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06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鸿有与被执行人柏士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鸿有,柏士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0660-2号申请执行人刘鸿有。被执行人柏士瑞。申请执行人刘鸿有与被执行人柏士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6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未能再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64170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15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3)新执字第06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