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牛某某,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被告曹某某,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克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皇永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