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民一初字第1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廖雪松诉被告魏志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补正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106-1号本院2013年7月8日对原告廖雪松诉被告魏志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3)江民一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民一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倒数2行“依法组成合议庭”有笔误,应补正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员 丘 理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仕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