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延长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王河水与董海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河水,董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长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王河水,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董海强,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王河水申请执行董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河水于2013年5月1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即被告被告董海强于2012年元月10日之前付给原告王河水本金及利息50000元,2012年3月30日之前支付剩余200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13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董海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海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海强于2013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王河水支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70000元,并承担了案件申请执行费10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王河水申请执行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