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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汀执行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曾小凤、童小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小凤,童小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汀执行字第1914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曾小凤,女,198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童小鹿,女,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小凤与被执行人童小鹿(2013)汀民初字第180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80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汀执行字第19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