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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峰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峰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7月13日生女儿杨海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因借贷把我们的房子也抵押出去。我和孩子在外租房生活。被告于2009年春离家至今未归,常年没有音信,对我和女儿的生活不闻不问,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杨某甲归原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与王某某于1990年10月9日登记结婚。1989年1月20日生儿子杨某乙,现已成年。2006年7月13日生女儿杨某甲。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4月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女儿杨某甲现随杨某某共同生活。2012年4月26日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本院认为,杨某某与王某某婚后感情尚可,自2010年4月王某某离家外出已三年有余,至今无法联系。期间,王某某未尽丈夫的责任,严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对杨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杨某甲未成年,尚需父母抚养。而王某某去向不明,无法实际履行抚养义务,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故女儿杨某甲璐由杨某某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女儿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冬梅审 判 员  张朝帅人民陪审员  索晓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燕 来源:百度搜索“”